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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24 16:51:5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有效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依据《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实验室开放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能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

1.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2.将实验室开放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和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结合。

3.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实验室才能对学生开放。

4.在实验室开放的过程中,师生必须服从实验室的安排,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开放形式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以下几类:

1.自选实验项目型开放实验:实验室拟定开放实验项目,主要包括实验教学计划以内和以外的各类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2.毕业设计与课程设计型开放实验:主要为学生毕业设计和各类课程设计提供实验场地和设备资源。

3.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主要为学生参与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科技创新竞赛、互联网+竞赛及课外制作等科技活动提供场地和设备资源。

4.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通过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项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章 开放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对象应为本校学生,以及我校协作单位和有关科研机构。学生需完成预约申请程序(详见第四章),审核通过后,方可在预约时段内进入开放实验室。

第六条 申请自选实验项目型开放实验的申请者,须提前完成预习报告,内容包括设计内容、设计方案、实验电路及所需仪器设备和元件清单等。

第七条 申请毕业设计及课程设计、创新项目、科研项目等实验的申请者,应提前准备好明确的实验目的及方案,在优先满足实验室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开放实验室可提供场所和仪器设备,不提供元器件。

第八条 所有进入开放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开放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组织和管理

1.学院实验室工作分管院长直接领导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各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的指导教师负责开放实验室的管理。

2.在满足正常的教学前提下,应尽量开放实验室,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良好的实践条件。各个实验室的开放时间自定,并将实验室开放的纪录情况每学期汇总上报学院。

3.指导教师和参与实验的人员应对选题的科学性、选题的难易程度及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提示操作人员进行防范。

4.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人员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提供、实验过程的监控和实验室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第十条 预约流程

1.具备智能门禁系统的开放实验室,申请者须先登录“智慧实验室管理系统”(172.16.2.41),在“开放管理”选项内选择实验室,按操作提示进行预约申请并提交,经指导老师、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中心)主任逐级审核通过后,即可在预约时段内进入所申请实验室进行实验。

2.不具备智能门禁系统的开放实验室,申请者须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与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备实验室(中心)主任通过后,即可在预约时段内进入所申请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十一条 实验守则

1.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先填写《开放记录表》进行登记;

2.使用实验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在实验台或设备上写、乱或用锋利物品刮划;

3.在实验过程中,爱护公物,爱惜仪器,禁止随意挪动实验仪器设备及更换仪器探头,不得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

4.接线时关掉相应仪器设备电源开关,接线完毕经认真检查无误后方可通电,通电时要随时注意观察实验设备及被测电路状态,如出现问题应马上断电,注意安全。

5.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不准携带任何食品、饮料进入实验室;

6.实验完毕,关断电源,清理仪器设备、实验台、连线等,打扫卫生,关闭水阀,关好门窗,经指导老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处罚措施

对违反实验室规定者,将视情节做出以下处罚:

1.对不遵守有关实验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可责令其立即停止实验,给予批评教育、暂停进入实验室一至二周的处罚,并且写出书面检讨,由实验室(中心)主任签字,送交开放实验室留存。

2.情节严重者,永久取消其进入开放实验室资格,并列入学院实验室黑名单备案。

3.损坏仪器设备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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