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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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021-07-24 16:54:2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明确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实验室教学和科研的有效和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与学习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品化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实验室安全包括水电安全、消防安全、化学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及设备安全(含特种设备和其他特殊设备安全)等。特殊设备是指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气、水、电等)、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中实验室包括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所有的基础/综合/专业实验室、教授工作室及涉及上述事项的场所。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

1.成立学院安全领导工作小组,安全领导工作小组组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安全工作在安全领导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

2.各系、所及中心向学院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系、所及中心主任(所长)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负责对所在单位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人为本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实验室进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的制度,并悬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

第六条 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建立出入许可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第一时间上报学院,并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的恶劣影响降至最低。

第九条 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高温、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室内、有关设施、设备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指向明确到位。实验室应在醒目位置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实验室区域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烟雾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沙桶、消防喷淋等),并放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定期检查、维护灭火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各实验室钥匙由实验室人员管理,不得私自配备和转借他人,不得留人住宿。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药品等防护用品。学院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师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按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的压力气瓶要有安全责任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气体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要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交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 对因无视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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