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校纪委委员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委员开展联系工作遵循发现情况、提出建议、促进解决问题的原则,发挥沟通、协调、指导和督促作用。
第三条 各院级纪检机构要主动接受联系本机构的校纪委委员的指导和监督,如实反映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第四条 校纪委委员联系工作内容
(一)了解联系机构所在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以及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二)督促指导所联系纪检机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
(三)督促指导所联系机构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和纪律教育。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联系机构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发现联系机构所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并报校纪委。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六)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校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要求
(一)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二)每学期到联系机构不少于1次,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列席会议、督促指导、参与活动、调查研究等方式积极开展工作,做好联系记录。
(三)每学期向校纪委汇报联系工作进展情况1次。
第六条 校纪委委员在联系机构开展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规依纪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校纪委委员分工联系机构的确定由校纪委研究后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八条 纪委综合室负责收集整理校纪委委员反映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