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纪委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书记办公会是校纪委领导集体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需要提交校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安排部署、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研究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举措;
(四)研判问题线索以及问题线索的处置;
(五)研究监督检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工作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关制度;
(七)其他应由书记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也可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书记办公会参加人员为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副处级以上干部。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扩大参会范围。
第六条 书记办公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出,纪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书记办公会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酝酿、讨论后,由纪委书记主持协商作出决定。若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缓议,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研究。
第八条 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落实责任室或人员,相关责任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如遇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情况,需提交书记办公会另行审议。
第九条 书记办公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对应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