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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教育(二十五)
2022-08-09 23:10:50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9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A县某局要求局里干部上报自身及家属风险区旅居史。党员干部王某因担心自己和家人被隔离管控,于是未填报其妻近期因工作原因(其妻工作地在高风险区)多次往返于高风险区的情况。2021年12月28日,A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排查近期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王某仍未报告其妻的情况。2022年1月2日,王某得知开车送其妻返乡的同事已确诊新冠肺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将此事上报。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对王某一家采取集中隔离14日措施,对其居住的小区楼栋进行7天封控管理,对整个小区实行7天管控。经多次检测,王某之妻未被感染。王某的瞒报行为虽然未引起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但由此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并引发全县人民群众的恐慌。

事后王某被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王某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意见一:王某在组织要求填报其与家属涉疫情况时未如实填报,属于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系违反组织纪律。

意见二:王某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如实报告重要事项,系违反政治纪律。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按要求填报风险区旅居史,属于报告自己及家属的情况,不填报就是向组织瞒报个人事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情形,属于违反组织纪律。

然而,上述认定未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从全局分析。在全民抗疫的紧急阶段,防控工作即是当前的政治任务,每名党员干部都应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应明确意识到自己及家人的行为影响的不只是个人及单个家庭,而是所在地区的防控工作全局。王某的瞒报行为恰恰暴露了他自我约束力不强、政治觉悟不高,考虑事情仅从个人利益出发的问题,是缺乏大局意识的典型表现。

其次,从后果分析。无论从各级部门的紧张布控,还是耗费的物力财力、浪费的医疗资源,以及给群众带来的恐慌来看,王某的瞒报行为都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非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影响所能比。

再次,从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的含义分析。组织纪律是就党组织违反相关原则、下级党组织不执行或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党员违反组织的制度等行为的规范。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之一。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作为党员干部,对涉及原则性的重大问题认识不到位,不按要求报告,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表现。

最后,从适用的党纪条款分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不遵守政治纪律情形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处分,以严格的政治纪律为约束,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便党组织及时掌握情况作出关乎全局的有效安排部署。且2020年2月10日陕西省纪委监委印发的《疫情防控常见违纪违法行为法规适用指南》明确指出,“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有关疫情重大事项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主要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应当报告的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显然,王某隐瞒不报其妻高风险区旅居史的行为,属于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

综上,应突破单从家属及家庭的角度分析认定王某行为的局限性,结合当时的严峻形势,突出政治视角,着眼全局审慎分析案情,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作者系武功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图片纪法小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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