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
纪检监察
当前位置: 首页>>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正文
陕西科技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印章管理办法
2024-12-16 16:43:4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共有印章4枚,分别为:

(一)“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印章。

(二)“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驻陕西科技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

(三)“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室”印章,以下简称综合室印章。

(四)“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印章,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室印章。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印章由综合室统一保管,纪检监察室印章由纪检监察室保管,各室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事先须将印章交由室负责人指定的临时保管人员保管并作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将印章存放在有安全防范措施的箱柜内,不得随意乱放或借用,谨防丢失和盗用。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经印章使用审核负责人批准,印章保管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印。

第五条 学校纪委印章、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为:

(一)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公文;

(二)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出具的意见、证明,制发的证书、奖状等;

(三)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书;

(四)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书、资料等;

(五)其他应加盖学校纪委印章、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六条 综合室印章使用范围为:校内通知、报告、函件、意见建议等;校内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其他应加盖综合室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印章使用范围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校内工作总结、报告、意见建议等;其他应加盖纪检监察室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八条 使用学校纪委印章、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用印人须需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填写用印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室做好审核并填写用印登记表,予以用印。使用综合室印章、纪检监察室印章的,相关文件、材料经内设室负责人审核后,印章保管人员做好登记,予以用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文件、材料;

(二)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证件、空白表格、空白介绍信或便条、空白证书或奖状等。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