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例会程序,及时、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强化内部协作配合,促进沟通交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例会原则每周一上午召开,由纪委副书记主持,如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参会人员范围为校纪检监察机构全体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参会范围。
第三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每位同志的发言权、建议权,重要事项须由集体讨论,会后应及时向纪委书记专题汇报会议情况。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各内设室负责同志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打算;
(二)安排部署本周重点工作,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时限、具体责任人;
(三)研讨交流专项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 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全面报告工作情况,发言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表述清晰、观点明确。校纪委综合室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养成良好工作习惯,按时到会,不能参加应在会前请假、会后主动学习会议内容。
第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内容、研究过程中的发言、研究决定的事项等一概不得对外透露。
第八条 本规定由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